作者:(奥) 欧根·埃利希著
索书号:D902/10008/[4E]
馆藏地: 校本部馆 - 社科新书展示架(2楼)
内容简介
社会法学就是将法律作为一个社会现象,置入社会背景下给予考察,这是其创始之初的独特之处。埃利希被视为欧陆法社会学第一人,也是第一个把法律当作社会现实来考虑的人,是社会法学派在欧洲的创始人之一,他的经典著作《法社会学原理》 不但被称为社会法学的开山之作,对社会法学的创建也有着深远的影响,与德国的马克斯·韦伯、美国的罗斯科·庞德被并称为社会法学派的三大奠基人,而且他在书中第一次系统地对社会法学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奠定了社会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直接影响了社会法学的形成与发展。
埃利希在《法社会学原理》一书中围绕着“法律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法学。也不在司法裁决,而在社会本身”的主题,系统地阐述了其“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特别是其中的“活法”观念。这一观念批判了概念法学的国家主义法观念,指出真正的法律不是由国家制定的成文法,而是由各种社会联合体自发产生的和为人们自觉遵守的实际起作用的法律,其本质就是联合体的内部秩序。
作者简介
欧根·埃利希(Eugen Ehrlich,1862-1922),奥地利法学家,欧洲法社会学、自由法学的创始人之一。生于布科维纳的切尔诺夫策(Czernowitz)的一个犹太人家庭。1886年在维也纳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1894年任维也纳大学讲师,主讲罗马法,并兼任律师工作。1897年起在切尔诺夫策大学担任罗马法教授直至1922年去世。在此期间,埃利希于1906-1907年间担任该大学的校长。其主要著作有:《默示的意思表示》(1893年)、《德国民法典上的强行法与非强行法》 (1899年)、《自由的法的发现和自由法学》(1903年)、《法社会学原理》(1913年)和《法律逻辑》(19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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